以为自己买的是电梯到九楼的房子,没想到房子到手后却发现电梯只到八楼,自家所在九楼有的只是电梯机房。 ”不久前,省城市民李先生因此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李先生与省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购买该开发商建设的楼盘第九层中的一套房屋,该合同附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一系1幢楼九层平面图,标明了“电梯机房”,附件三标明有品牌电梯。开发商为此幢楼配备了富士牌电梯,但该电梯最高只到第八层,而不到达第九层。
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售房时称有品牌电梯,而事实上其所在楼层并没有电梯,这是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而开发商认为,他们已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指出电梯最高只到第八层,第九层系电梯机房,且合同上附有第九层平面图,在电梯位置标明为“电梯机房”而非“电梯”。因此,他们既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无欺诈故意。李先生签合同时不仔细看合同文本而导致误解,责任只能由其自负。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中,购房合同附件中明确指出了电梯最高只到第八层,第九层系电梯机房,作为购房者李先生理应仔细阅读合同上的这些重要内容。由于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及合同附件是知晓的,因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内容多而杂,很多内容不仔细斟酌还不一定看得明白。因此,很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时,怕麻烦便直接按售楼人员的指示,在一些需要签名的地方签名。这样做极易导致自己吃“哑巴亏”。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约定条款及附件内容,不明确之处及时提出,以防日后为不明事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