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原告董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公司以每套245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售予原告(两层,单面积53.64平方米)。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2007年1月,被告将房屋(两层,单层面积52.83平方米)交付原告董某,但每层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少0.81平方米。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既不双倍退钱,也不退还多交的1.62平方米房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面积,但是双方同时约定选择按套计价方式购买房屋,已经明确排除按面积差异结算房屋价款的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商品房面积差额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