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显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五种: 一、进货结算方式不同,药品实际进价差别大。由于医疗单位基本实行向药厂、医药公司赊销药品,药品销完后再结算,且存在药品回扣等一些不正之风,故药厂、医药公司对医疗单位一般按规定出厂价、规定批发价供货;而零售药店由于是现金进货,医药供货单位为了推销药品,常给予非常优惠的价格。 二、迂回进货。医疗单位进货渠道选择性大,可向药品生产厂家直接进货,可向省内外医药公司进货,还可从其他渠道进货。故药厂和医药公司为推销产品,给予回扣,医疗单位有可能舍近求远,从外地购回高出本地批发价许多的药品。如十堰市人民医院从安徽太和县医药公司购进石家庄50mg×3片氟康唑片(依利康),进价22.62元/盒,而该市天宁公司、宏康公司批发价7元/盒左右,而零售药店大多是从市内医药公司就近进货。 三、从销售看,药品是特殊产品,绝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医疗单位出售给消费者,医生为患者开药方,消费者在药品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既难以对药品进行挑选,也不能讨价还价;在零售药店,消费者则处于主动地位,在消费上可自主选择,甚至可讨价还价。 四、市场管理滞后,批发环节过多过乱,造成药品价格无序竞争。 五、药品规定最高零售价过高。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通过药品招标采购,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和药品零售价格,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疗机构要建立市场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加强对进货药品价格管理,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药品零售价时,要从严核实成本,尽可能使药品价格定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