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周五结束了顾雏军案长达11天的刑事审判。顾雏军的辩护律师数次提出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均未采纳,在庭审结束后再次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法官表示需研究
后答复。
羁押是对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因为中国在司法体系中未建立系统的保释制度,所以高羁押率在中国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容易办取保候审的公司、企业类的经济犯罪,取保候审的比例也是十分低。由此产生的超期羁押、公司和企业不断地倒闭、家庭破裂等等问题,社会和经济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引起法学界提出建立《保释法》呼声一片。
在普通法系国家,保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准许保释是一项原则,拒绝保释是个例外,而在中国保释难,已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痼疾。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已实施十多年了,但人权保障理念并未真正落实在司法制度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仍无法破除。行政理念仍在主导是否批准保释而不是真正司法意义上的司法理念与制度。
回眸2006年中国法治进程,尽管司法改革仍在儿童游泳池戏水,但司法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公安部于2006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让法律界人士对取保候审难的问题的解决看到一些曙光。《规定》放宽了公司、企业类犯罪嫌疑人的保释条件,要求避免过多采取羁押措施,对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做了相对细化,其中规定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保释申请,公安部并称对公司和企业的经济犯罪,根本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是体现在经济制裁措施上。
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对经济犯罪取保候审的根本理念在改变,现在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
我们关注顾雏军这类公司犯罪案件,也在关注顾雏军能否取保候审成为具有社会影响风向标意义。香港法庭当庭准许创维集团涉嫌犯罪的公司主席黄宏生保释在外,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司法权威得到尊重,人权得到保障,公司没有由此倒闭,社会也由此稳定,国家仍有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