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拖延提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关风险,中联重科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一年多的处理,中联重科海外公司诉哈萨克斯坦经销商拖延提取达到口岸的4台塔式起重机,要求其支付一切保管费用、出口退税以及汇率等损失,免除我方合同项下一切义务的一起涉外仲裁案于日前完全按我方的诉求条件圆满解决。据了解,这也是中联重科首例依靠自己的律师成功处理的涉外仲裁案。
2007年5月,海外公司与哈萨克斯坦经销商G公司签订了一份塔机买卖合同,约定由海外公司向G公司出售6台塔机,交货地为DAF〔外贸术语: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霍尔果斯。合同签订后,海外公司如约按时将货物运抵霍尔果斯,G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
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只将2台塔机出口清关,其余4台塔机一直未提取。自2007年7月起一直由我方保留在霍尔果斯的货代仓库中。对方不提货影响我方出口退税,2008年6月至8月,我方多次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催促提货,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明确答复。此种情况下,我方不仅要为其垫付保管费,出口退税迟迟无法办理,而且还要面临对方可能提出的许多不确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诉求风险。
海外公司原打算将该4台塔机运回,但经过分析认为,鉴于塔机所有权归G公司,回运运费又高达近一百万元人民币,在没有明确免除我方责任(包括质量、数量等)的情况下,既费时费力,而且对方完全可能因我方超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的限度而起诉我方。经审慎考虑,海外公司采取主动法律手段,于2008年8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我方已经完全履行上述买卖合同,并要求G公司支付一切保管费用、出口退税以及汇率等损失,免除我方合同项下一切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8月21日受理,并最终于11月12日正式开庭仲裁。
迫于这种法律程序的压力,对方最终做出了让步,在海外公司法务部部长吴中辉作为仲裁代理人出庭前的最后一刻,签署了由我方出具的SideLetter(单边承诺函件),接受了我方提出的一切要求,并确定我方不存在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此后,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在,该案已经圆满解决:不仅我方所有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而且就是在产品没有出关的情况下,也夺回了出口退税损失,实现了“零成本”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