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1、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执委字第37-1、37-2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号案件原告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被告为我司,第三人为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08-临010号、2009-临002号、2009-临015号、2009-临031号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裁定:对于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请求被上诉人我司向其赔偿人民币90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2、(2009)三执委字第37-1、37-2号案件原告为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名为“福州市轻工业局”),被告为我司(案件详情见我司2007-临062号、2007-临076号、2009-临045号公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裁定如下: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变更为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被申请人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执委字第37-1、37-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