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原大股东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未按约定向其过户附、配件分公司和相关资产,致使附、配件分公司资产严重缩水,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990万元一案,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赔偿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90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我公司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2008年7月1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我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符合规定,于2009年7月3日下达(2008)吉民申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吉民申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