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就与我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了中国电子的起诉,并于当日向我公司送达了(2009)厦民处字第415号、(2009)厦民处字第416号、(2009)厦民处字第417号三份《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25日,中国电子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就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期内工行对我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业务,在33700万元额度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8年7月8日,我公司与中国电子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将我公司的“amoi夏新”整体商标质押给中国电子,作为中国电子为我公司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质押反担保。
2008年6月至8月,我公司与工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我公司与工行借款2810万元、3190万、28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由中国电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13日,因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我公司与中国电子和工行签署了《债务代偿协议》,约定由中国电子作为保证人代偿我公司与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中国电子在承担代偿责任后,标的债务直接转为中国电子对我公司的债权,由中国电子向我公司追偿。
中国电子根据代偿协议为我公司向工行代偿了债务。我公司至今无法向中国电子偿还前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代偿款共计8810万元,中国电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支付代偿款;2、中国电子对我公司“amoi夏新”整体商标在代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案件解决情况
案件于2009年8月4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我公司和中国电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下发了(2009)厦民初字第415号、(2009)厦民初字第416号、(2009)厦民初字第417号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已于2009年8月4日生效。
根据上述调解书,我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偿还中国电子代偿款项共计8810万元,若我公司未在期限内还款,中国电子有权依法对我公司的“amoi夏新”整体商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公司将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82,950元。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