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追加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告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长城公司曾于2009年2月2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长城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追加下列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二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新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沈阳万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第九被告: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被告: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二被告: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三被告: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
(注:以上被告中,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公司均为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长城公司起诉沈高公司在1986年至2003年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本金35175万元到期后,沈高公司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拖欠至今。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追偿上述债权。
长城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2004年本公司通过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和不合理对价方式,抽逃债务人沈高公司资产,严重侵犯债务人利益,请求法院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并与其他被告共同对沈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与本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加上列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请求判令上列被申请人对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长城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上列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沈高公司曾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004年3月15日以后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详见2003年6月13日和2004年4月8日临时公告和2003年年度业绩报告、2004年半年度业绩报告)。
以上其他被申请人中,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公司均为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长城公司要求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公司对该案的判断:根据公司与沈高公司的经济往来和律师法律意见,公司不应成为沈高公司诉讼案的被告,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拟待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后,发出进一步澄清公告。本公司保留就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原告追究责任的权利。
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民事起诉状;
(二)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