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6年9月27日与雅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雅鹿集团”)、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鹿股份”)对账确认后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书》。该协议确认了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总额,并约定由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以现金及部分资产折价分期清偿。该协议签订后,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虽陆续偿还了大部分债务,但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
对此,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将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列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欠款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近日,公司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336号】。该判决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公司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不充分,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