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受理时间:2009年8月25日
3、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中冶新域置业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因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故原告诉诸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由原告对被告二履行增资义务或判令原告自行办理审批、产权交易和增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为了其利益阻止合同条件成就,导致原告对被告二履行增资义务延迟,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135.82万元;如增资不能,则被告一、被告二应当赔偿原告项目开发利润26015.96万元;
(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一(民)初字第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案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批露而未批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但诉讼结果对本期及未来公司经营及财务将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09)沪高民一(民)初字第6号受理通知书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