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工商登记档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被告上法庭。9月1日上午,该案在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宝公司)原创始人之一王破盘之女。2008年8月8日,王破盘病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翠棉作为父亲王破盘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可以直接继承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东资格,但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否认王破盘在该公司拥有股权,就股权确认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为取得父亲在金宝公司股东资格的关键性证据,2008年10月15日,王翠棉向石家庄市工商局提出查询金宝公司档案材料申请,却遭到石家庄市工商局的拒绝。
2009年6月29日,王翠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次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金宝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未果。
7月10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支持中心(下称北大公众参与中心)的援助下,王翠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石家庄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公开金宝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一周后,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受理此案。
在9月1日的庭审中,原告王翠棉的代理人由北大公众参与中心的李义旭律师、吴昕栋担任。原告代理人认为,王破盘在金宝公司拥有的股权折合数亿元资产,金宝公司的工商资料对于确认王破盘的股权至关重要,也将直接影响王翠棉能否继承其股权。
石家庄市工商局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处王增军副处长辩称,因金宝公司没有参加2001年年检,2002年12月12日被依法吊销,但至今未办理注销手续。后因迁址,包括金宝公司在内的类似企业档案部分丢失,无法公开。金宝公司的登记资料不属于该局信息公开的范围。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该局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金宝公司的登记资料,并不是原告确认股权的惟一必要证明材料。
原告代理人则反驳,档案的电子信息丢失,不是不能公开的理由;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承担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此外,《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档案在按规定移交本地区档案馆之前应在本机关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公开金宝公司登记档案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司法》等法规。
该案未当庭判决。11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