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8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浙江省不少企业经营困难,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萧山区、余杭区法院针对在审理民间借贷、金融纠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逃逸引发的系列案件及涉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分别成立课题组进行深入调研。余杭区法院还在调研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的若干意见》。面对增势迅猛的民间借贷、金融纠纷类案件,杭州法院努力克服困难,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以赴维护经济平稳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形势趋紧
金融纠纷案件剧增
当前国际经济回落,生产要素价格高位徘徊,企业生产集约节约程度难以明显提高,出口市场不景气,加上去年10月以前国内宏观调控稳中偏紧,货币政策从紧,使得不少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导致金融类诉讼案件增势迅猛。为此,杭州中院成立了课题组,对杭州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本文所称的金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企业间借款、担保、保险、典当、信用卡、信用证、储蓄存款等纠纷,有时也将民间借贷纠纷包括在内。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2008年1至10月,杭州全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371件,同比上升44.54%,审结8361件,同比上升41.42%,案件总标的额达24.08亿元,同比增长241.25%,平均每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增加了近2倍(见表一:2004-2008年10月杭州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曲线图)。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全市民事案件总数的18.98%,在金融类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主体地位,比重最大。其中一些案件社会敏感程度高,如“之俊集团”贷款系列案共有59件,涉案金额12亿元。
金融类案件剧增。2008年1至10月,杭州法院共收一审借款、担保、典当、储蓄等金融纠纷案件14708件,同比上升39.58%,涉案金额52.57亿元,同比增长107.66%(见表二:2008年1至10月杭州法院金融类案件增幅情况表)。尽管眼下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开始松动,但诉讼案件对经济形势的反应具有滞后性,而且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尚未改观,预计金融类案件上升趋势在一段时期还会持续。
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当前,金融衍生品不断增多,金融创新正在全面展开,形成新类型法律关系,由此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村宅基地、农居的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抱团”开展抵押担保业务,委托理财和私募基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上市公司重整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2008年杭州法院即受理了中小股民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111件,社会各界都很关注。据了解,还有一些在杭的上市公司可能将因违规行为遭受中小股民起诉。2008年5月受理的2起公司重整案件,负债规模总计20亿元。
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其他民商事纠纷和社会问题。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不仅债务缠身,员工的工资也无法保障,劳资矛盾与金融债务纠纷相伴而生。以余杭区法院为例,2008年1至10月该院受理因企业停产歇业而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近300件。企业资金链断裂危机的传导性强,易引发系统风险。如南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巨额举债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多家银行闻讯后提起诉讼,经媒体报道后,在债权人中引起很大震荡。
增强大局意识
案件审理呈现四个特点
面对增势迅猛的民间借贷、金融纠纷类案件,杭州法院努力克服困难,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以赴维护经济平稳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杭州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以下特点:
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2008年1至10月,杭州法院共审结一、二审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12309件,其中,判决5856件,占47.57%,调解3602件,占29.26%,撤诉2602件,占21.14%(见表三:2008年1至10月杭州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比率图)。可见,判决结案的占了多数,调解结案率相对不高,这也侧面反映了此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例较高。2008年1至10月,杭州法院一审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8432件,占此类案件结案总数的68.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92.1天。普通程序的大量适用,导致审理周期偏长,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反映了此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加大。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难在事实认定上、难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上。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部分赌债或虚假债务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当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法院往往难以从借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在债务人没有提供充足的抗辩依据,甚至自认债务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往往离家出逃躲债,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低。
审判力量日趋紧张。杭州中院二十余年间受理案件数增长近18倍,而法院人员增长仅1倍,法官员额的增加远跟不上案件的增长。随着当前人们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趋旺,审判资源的投入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愈发显得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矛盾十分尖锐。当前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的集中爆发,加剧了审判力量紧缺、案件负担过重的严峻局面,即便法官们加班加点,也难以改变手头积案过重的局面。
运用审判职能
妥善应对金融纠纷
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有效、重点打击危害严重的非法金融活动,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浙江省委政法委协调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8年11月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浙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浙江高院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从服务于当前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防止“经济下滑”履行好审判职能,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支持经济发展。
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对涉案民生的司法保障。
当前金融类案件的大量涌现,如果处理不好,易导致一些困难企业关门倒闭,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社会问题。人民法院要从讲政治、讲和谐的高度,坚持“三个至上”,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民事案件,落实好省高院关于对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杭州中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开展“服务企业、共渡难关”实践活动实施意见,促进杭州经济平稳运行。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更要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金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债务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把握好审判尺度,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密切关注各地金融创新实践,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针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赌债、假债的识别,担保公司、调剂行、寄售行等涉足民间借贷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
增强联动效能,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
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的防范;对于劳资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加强与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还可就金融机构在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
针对当前金融类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人民法院要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司法监控,创造良好的司法金融生态环境。
因循市场规律
建议加强综合监管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往往被迫从非正式渠道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破解这一难题,需要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同时加强市场监管。
加快金融创新,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强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小企业对经济的贡献和就业的拉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要充分运用这一政策,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进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引导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虽然去年11月以来,国家金融政策有所放宽,但专家认为,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仍然很有必要。
推动民间借贷立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我国传统金融体制难以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勃兴。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必要的支持,民间借贷主体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使得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受到束缚,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也使得地下的融资行为连绵不绝。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抓紧制订《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维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诉求,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引导民间资金的健康流动。应当修改或废除那些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规律的规定,尽量明确合法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将民间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
加强综合监管,推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的这场全球金融风暴,美国对华尔街金融活动监管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当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强化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确保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根据目前形势,银行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适时监测,根据形势的变化把握好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测通报系统,做好预警和预案,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调剂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赌博犯罪、吸毒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当前与高利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的审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