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审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依照国际立法惯例,根据投资主体的特性制定的,与以往法律、法规比较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无投资人民事行为能力资格的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均规定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作为投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即取消了对投资主体的行为能力资格限制。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经营好坏均由个人承担,不存在由于经营不善影响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利益的情况。其次是个人财产继承权排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死亡,作为继承人不能因其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剥夺其继承的权利,因而继承人就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②取消了雇工八人的限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有八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不然就属个体工商户。这种以雇工人员多少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做法有失科学。《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这既可包括投资人本人,也可包括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 ③无分支机构与所从属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上的限制。公司和合伙企业在登记审批上,均规定分支机构与所从属企业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上相一致,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这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新项目,须先将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予以变更登记,而后再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舍弃了这方面规定,主要看分支机构在资金、人员上的隶属,不再强调在经营范围上隶属,方便了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④取消了私营企业转让时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不能直接转让。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转让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拥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利,投资人有权将其财产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在登记审批中,登记机关要特别注意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必须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有“转让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受让方不能抵偿的,转让方有连带责任”的条款,防止投资人借转让之名逃避债务。 二、要十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以个人财产出资和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情况。明确是哪一种出资方式有利于分清该企业投资者和无限责任的承担者,明确产权关系。作为个人出资的,不能随意将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虽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其收入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特别是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难以分开的情况下,分清出资方式更为必要。以家庭财产出资须由家庭所有成员签字,不得简单地以申请人签字代替。对由家庭财产或夫妻财产出资转为个人出资的要慎重,应由申请人提供出资方式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要始终保持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完全财产责任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或家庭共有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责任是完全的、整体的,而不是分割的、部分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来讲只能是惟一的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而不能是多个企业。假如允许投资人设立多个企业就会出现用于承担债务的财产不完整、被分割的现象,背离了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全部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初衷,削减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设立并列关系的其他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也不能设立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只能设立该企业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