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税方面,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高校毕业生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2.4万元/年(20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高校毕业生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务登记证方面,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