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酒楼成股东 从中支取现金买住宅 买卖转让后宅子引纠纷 法官称———
基本案情
风华公司与一家酒楼的4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该公司以80多万元的价格接收酒楼经营中的设施、资产及经营收益。陈先生是4名股东之一。
4年前,由酒楼出资以陈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风华公司认为这套房子应包含在酒楼转让的资产范围内,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购房款16万余元。
而陈先生则称,他自己是酒楼的投资人及股东,有权从酒楼的账户上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他个人的房贷,这并不能说明该房就是酒楼的财产。
另外,陈先生认为,在与风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中也没有对诉争房产进行约定。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风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静说,风华公司与陈先生等4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时,双方未将诉争房产列入转让资产的范围。
另外,陈先生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股东有行使财产支配的权利,他从酒楼支取现金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风华公司仅以此主张诉争房产为酒楼资产,要求陈先生返还购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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