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新华社记者王敏、常志鹏)企业改制重组是为了增强活力,实现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大职工是改革的主体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说,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一些地方企业改制重组愈加频繁。许多企业通过改制重组获得改革发展的动力,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但值得关注的是,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有的企业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企业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陈荣书说,“各级工会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中特别强调,“要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陈荣书说,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各级工会要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完善职代会制度,让职工充分行使主体权力
实践多次证明,离开了企业的改革发展,职工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影响;离开了职工对改革的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就会失去动力。
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上海矽钢有限公司2008年底面临着1088名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职工一度人心浮动。杨浦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后,多次听取职工对经济补偿和分流安置的要求,尊重职工意见召开职代会,坚持企业改制重组中有关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最终职代会以82.6%通过补偿分流安置方案,顺利实施分流安置。
矽钢原员工胡国清告诉记者,作为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公司听取了自己反映关于经济补偿和再就业问题的意见。“这两个问题都在公司的分流安置方案中得到解决,我在职代会上举手同意了方案。现在我被推荐到荣广商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工作收入也比过去高,我很高兴。”他说。
矽钢原员工王伟萍说,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分流安置方法非常人性化。经济补偿基数提到每年2892元,自己的协解费可以多得2万多元。今年2月,她与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后,企业领导仍然关心她的再就业问题,经过公司和区总工会等大力推荐,目前从事商务公司的房产租赁销售工作,收入也比过去多。
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职代会是职工在改革中行使主体权利的重要载体。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要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进行操作。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要做好职工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确保在职工代表构成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要符合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会议组织工作中保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且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后,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监督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派人列席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如发现违规,应及时予以纠正。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说,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法规政策和措施比较完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工会积极发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江西省九江港改制,一开始就让职工参与有关改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改制办不仅有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参加,还把专业、复杂的改制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印制成宣传资料,让职工一看就懂。对职工提出的疑难问题,先由改制方案起草人讲解,再举办职工培训班集中宣讲,改制方案得到大多数职工理解。
改制后,九江港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是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最高的;不仅没有一名职工下岗,随着新公司新港区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待岗职工重新上岗,职工人均收入增长了10%;且恢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
“各级工会要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引导职工支持改革,为企业改革发展积极作贡献;另一方面,要督促经营管理者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严格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陈荣书说。
他表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工会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同时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工会组织在国企改制中受冲击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工会组织机构被撤并,工会干部减少,工会主席兼职过多,甚至一些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已经削弱了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组织的削弱使工会工作受到影响,全总正在调查研究,推动问题的解决。”对改制后的企业,陈荣书表示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推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并继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陈荣书告诉记者,全总十分重视企业工会工作,2006年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7年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这些都对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全总将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进一步采取措施。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及改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指导,坚决支持企业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等。同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企业改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责令其改正;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损害职工利益、导致发生群体事件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