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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改制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通过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国有企业改制中重大决策问题要向职工公开、改制有关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通过,是全总《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也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
  200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便强调,国有企业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并指出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职工知情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参与企业改制,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谈到为何作这样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说。
  陈荣书认为,职工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又是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受益者。离开了企业的改革发展,职工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同样,离开了职工对改革的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就会失去动力。因此,企业改制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让职工了解改制的情况,从而保证职工在改制中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首先,向职工公开企业改制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是落实职工知情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陈荣书说,企业是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的社会大生产的经济组织,企业改制既涉及产权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既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又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劳动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改制等重大决策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陈荣书同时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与企业是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职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心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改制方案,可以争取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个意义上,向职工公开企业改制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是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保持企业稳定的必要前提

  全总参与国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邹震则认为,向职工公开企业改制中的重大决策问题,也是保持企业稳定的必要前提。
  在邹震看来,改制企业通过厂务公开,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互相沟通的平台,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既是让职工知情知理的过程,也是减少疑惑、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增强信心的过程。
  “实践证明,职工群众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涉及其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有利于及时处理改制中企业与职工群众的各种利益矛盾,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理性、规范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邹震说。
  “有的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发挥包括职工群众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的作用。”邹震表示,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职代会等民主制度,把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等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邹震认为,职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最为了解,对企业的改制方案最有发言权,有资格也有条件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开、公正才能更好地推进改革”。

  改制方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

  企业改制中要切实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除了重大决策要向职工公开,还应依法合规地将改制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通过。
  “这是基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改制企业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客观需要。”陈荣书表示。
  他认为,相对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来说,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完善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以及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同时,职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企业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更何况,将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作为职代会审议建议权的主要内容,将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权的主要内容等,都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
  “切实做到这一点,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权威的维护。”陈荣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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