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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执行,让濒临破产企业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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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外贸宾馆的法人随意为人担保把企业引入了破产绝路,法院公正审判和谐执行,挽救了企业遭清产拍卖的命运。经过引入投资者,外贸宾馆获得了重生。 
    随意为人担保惹祸上身 
    1996年12月,桂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史某调任桂林外贸宾馆(下称外贸宾馆)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1996年5月和6月,史某还在外贸公司任法人代表时,曾以做外贸为由,与他人勾结骗取桂林某银行开出2张跟单信用证,金额分别为2400余万元港币和210余万美元。1997年4月,史某又以外贸宾馆法人代表身份,用外贸宾馆的房地产作抵押,为外贸公司向某银行开出的210余万美元跟单信用证作担保。由于银行汇出的钱遭遇诈骗,外贸宾馆的这次抵押担保,导致银行损失1600多万元人民币。 
    因还不起欠债,外贸公司和外贸宾馆被某银行告上法庭。1999年5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外贸公司偿还某银行开出2张跟单信用证而造成的2000多万元人民币损失及其孳生利息;外贸宾馆所担保的210余万美元跟单信用证损失的1600多万元人民币及其孳生利息,外贸公司无力偿还时由其承担。 
    外贸宾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12月,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桂林中院申请执行。 
    企业濒临破产 法院保全财产 
    2000年4月,桂林市中院执行局实施强制执行,依法查封外贸宾馆的抵押物组织拍卖。该宾馆主要抵押物——6200多平方米房屋和2600多平方米土地,被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拍获得。正当法院办理拍卖资产合法转移的手续时,自治区高院要求“暂缓执行原判决”。 
    原来,外贸宾馆和外贸公司原法人代表史某与外地的冯某、境外的寒某相互勾结,虚构外贸交易业务,非法融资、套取国家外汇的事件东窗事发,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外贸宾馆通过公安机关追查获得的证据,发现某银行在给外贸公司办理2张跟单信用证过程中,存在违规。为了转嫁风险,银行让史某用外贸宾馆的固定资产向该银行补办担保手续。因此,外贸宾馆向自治区高院递交请求再审的申请。 
    可是,这时外贸宾馆最主要的资产已完成了拍卖,受买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法律拍卖程序,否则要法院赔偿其参拍造成的经济损失350万元。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也要求法院赔偿终止拍卖程序带来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为维护法律尊严,减少损失,自治区高院于2001年12月向桂林市中院批复:依照生效判决继续执行本案的拍卖程序,依法移交拍卖标的物,并将价款保全。待高院复查本案后再行决定处理。 
    外贸宾馆的拍卖财产一旦完成过户,外贸宾馆就不可能有起死回生的机会了。桂林市中院的执行法官对整个案件的执行利弊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暂时保全外贸宾馆的财产,对拍卖财产受买人、外贸宾馆和法院,都是最有益的。于是组织外贸宾馆和拍卖财产受买人反复协商,耐心做拍卖财产受买人的工作,最后,拍卖财产受买人作出让步,退还了拍卖财产。 
    高院再审 理清债务纷争 
    2004年6月,某银行将本案的债权转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2005年1月,自治区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庭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外贸公司与担保人外贸宾馆未能偿还桂林某银行对外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而形成的信用证垫支款及担保纠纷案。本案中,外贸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套取国家外汇,已造成银行巨额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故本案桂林某银行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委托开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再审法庭查明:桂林某银行明知外贸公司无进口许可证、无足额保证金,还为外贸公司开立跟单信用证,违反银行的相关规定。从有关函件可以证明,桂林某银行已经知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外贸公司和冯某套取瓜分。为了转嫁风险,某银行利用史某调任外贸宾馆法人代表之机,与外贸宾馆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据此,某银行对造成抵押合同无效,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外贸宾馆作为抵押人,明知签订委托开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外汇,在已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与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故对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外贸宾馆应对外贸公司不能偿还某银行210余万美元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垫支款部分承担1/3的赔偿责任。 
    2005年8月,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根据判决,外贸公司所欠的210余万美元跟单信用证垫支款1670余万元,由外贸宾馆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承担1/3的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外贸公司追偿。 
    2006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将债权转给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2009年3月,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桂林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法官召集外贸宾馆和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反复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官提出的协商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外贸宾馆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520万元。 
    日前,外贸宾馆已清偿债务完毕,理清了缠绕其12年的债务纠纷。 
    法院和谐执行,让濒临破产企业起死回生。近来,外贸宾馆在广西商务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引进了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投资5亿元人民币,利用外贸宾馆现有的土地进行商住房地产开发,兴建建筑面积达16万平方米的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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