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院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律师代理官司先当“和事老”。同时针对部分律师对收入可能减少的担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成功,律师照样可以收费。(9月2日大河网) 河南省司法厅的上述规定,既不便于操作也很难执行。众所周知,律师是吃“诉讼饭”的,就如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是依靠专业知识来谋生过日子的。对于律师而言官司越多越好,这原本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方面,调解结案的越多,律师的收入肯定会降低,诉讼案子将无形减少,这与律师们心理预期相背。就好比要求“医生劝病人少看病”是一个道理,有了病不能不看,同样,有了纠纷如果涉及诉讼就必须对簿公堂,这没有什么过多的大道理可讲。规定律师去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多调解,无疑于“砸”律师们的饭碗。 抛开律师们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心态不讲,仅就这项规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师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调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和律师先行调解的相关约束,律师本身又不太乐意调解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终归会沦为一张可有可无的“废纸”。 再回头看看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合法性值得怀疑。《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律师身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实和法律,践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搞好法律服务的。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从属于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去“配合”法院。 换个角度分析,做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严词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