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河南省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9月2日河南商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调解事律师执业内容的一部分,党中央要求构筑和谐社会,律师在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就要善当和事佬。
众所周知,公众心中的律师形象一般是,在受理案件后,查找证据、写材料、法庭辩论,然后等待法庭判决,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无可厚非。但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如果能调解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不先去调解,而直接法庭上见,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其坏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纠纷案件法庭见,从律师调查取证到法庭调查取证,办案时间拖长,不仅会加深双方矛盾,相应的花费也会增加。二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老百姓,经济不宽裕,法庭见既要交律师代理费,又要交法庭诉讼费,从而增加案件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三是会耽误案件当事人的大量身心和生产劳动或正常经营时间。
律师善当和事佬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减少了诉累,也能让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求,何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