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居中裁断当事人经济纠纷的行为。
经济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1、经济仲裁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经济仲裁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经济仲裁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固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经济仲裁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法》规定,民商事纠纷经济仲裁解决是“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