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知识
账户(Account)
出于投资及/或保管目的而存放于金融机构的钱财。
认同卡(Affinity Card)
即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发行的卡,其中第三方可以从每次交易获得增值利益。例如,校友会或者博物馆可以从成员的认同卡交易中获得一定比例。
年费(Annual Fee)
即持有信用卡的年度费用。某些信用卡提供商不收取信用卡年费。年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构成信贷总成本的一部分。
年利率(APR)
尚未清偿的信用卡余额的年度利率费用。它构成信贷总成本的一部分。
资产(Assets)
即个人或机构所拥有的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例如房产、土地或汽车)。
自动柜员机(ATM)
即用来处理活期和储蓄账户的提款和存款、信用卡现金预借以及某些支付业务(如收取公用事业费用)的设备。用户可以通过ATM、信用卡或借记卡进入账户。
自动支付(Automatic Payments)
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还贷以及其他业务可以使用自动支付系统,办法是通过从银行账户直接扣款来支付账单。
日平均余额(Average Daily Balance)
金融机构可以计算您在计费周期内的日平均欠款额,并且能够利用该平均额计算您每个月所欠的利息。不同金融机构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余额(Balance)
即未偿还的金额。在银行业内,余额是指特定账户中的金额。从贷方讲,余额是指所欠金额。
余额转结(Balance Transfer)
该业务能让您以较低的成本从一张信用卡提取结余,用以清偿另外一张信用卡的欠费。
银行卡(Bankcard)
即金融机构发放的贷记卡或借记卡。
破产(Bankruptcy)
即无力偿债的法律声明。它可以阻止没收担保品、重新占有、财产扣押以及债务催收等活动。破产不会清除不良的信用记录,在很长时间里,它都将成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具体视各国的破产法而定。它通常不会免除儿童抚养、赡养费、罚款、税务以及某些助学贷款等责任。
空头支票(Bounced Check)
“空头”支票指金融机构拒绝付现或支付的支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账户已经终止,或者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资金不足(NSF)是空头支票的一个原因。
商务卡(Business Card)
即小企业业主的信用卡。银行从该卡收取业务支出,用以简化薄记和税费准备过程。
资本(Capital)
即用来生成更多财富的财富积累。
现金(Cash)
即纸币和硬币形式的货币。在银行业内,支付支票的行为即“兑现支票”。
赊账卡(Charge Card)
即能够提供无限信贷额度的塑料卡。赊账卡必须在每个计费周期结束时全额清偿。
支票(Check)
即要求金融机构从背书人的账户支付金钱的书面凭证。
支票兑现(Clear)
在支票金额借记入(减)付款人的账户并贷记入(加)收款人的账户时,支票便会“兑现”。
芯片卡/智能卡(Chip Card/Smart Card)
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卡,其内嵌电子芯片可以加载多种程序,比如贷记或借记功能以及频繁使用的购买或奖励程序。
联名卡(Co-Branded Card)
即同第三方相关的卡--比如零售商或航空公司,这些机构可以根据用户在特定时间内的购物金额向其提供回扣、折扣或者其他增值服务。
抵押品(Collateral)
即金融机构出于安全目的而收取的物品,防止债务人拖欠贷款。如果债务人未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没收抵押品。抵押品最常见的形式为不动产(即房产)或财产(如汽车)。
复利(Compound Interest)
即不仅对原始本金计算利息,同时还对已发生利息计算利息。
信用(Credit)
在商业领域,信用是指承诺将来偿还的购物金额或借贷金额。贷款过程将涉及到债权人(向外借贷的个人、金融机构、商户或公司)和债务人(欠款人)。在账簿中,信用是指欠付个人或机构的货币总额。
征信机构(Credit Bureau)
即信用报告机构,负责验证信用信息并保存信用申请人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
抵押品(Collateral)
即金融机构出于安全目的而收取的物品,防止债务人拖欠贷款。如果债务人未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没收抵押品。抵押品最常见的形式为不动产(即房产)或财产(如汽车)。
复利(Compound Interest)
即不仅对原始本金计算利息,同时还对已发生利息计算利息。
信用(Credit)
在商业领域,信用是指承诺将来偿还的购物金额或借贷金额。贷款过程将涉及到债权人(向外借贷的个人、金融机构、商户或公司)和债务人(欠款人)。在账簿中,信用是指欠付个人或机构的货币总额。
征信机构(Credit Bureau)
即信用报告机构,负责验证信用信息并保存信用申请人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
信用卡(Credit Card)
指可提供信贷额度的塑料卡。金融机构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所限制,但持卡人不必每个月都全额偿还借款。余额可以“循环”或者仅对最低还款额计算利息。
信用额度(Credit Limit)
即信用卡持卡人最高可使用的金额。
信用等级(Credit Rating)
金融机构对用户是否适合获取信用的评价。信用等级通常基于个人的品质、偿债能力以及资本等指标。
信用报告(Credit Report)
即有关消费者欠债级别和账单支付行为的报告。该报告的信息由债权人提交至信用机构(或征信机构)。征信机构负责编写报告,经过消费者的允许可以向贷款人发布报告。
货币(Currency)
即金钱--用作通用交换媒介的物品。在现实生活中,货币意指现金,特别是纸币。
活期账户(Current or Checking Account)
即消费者存放现金或存款的账户,账户持有人可以凭该账户签发支票。有时,如果没有满足最低额度要求,银行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网络银行(Cyberbanking)
即通过互联网服务开展业务的银行。开办“网络银行”的金融机构允许用户通过互联网查看余额、支付账单、转账、比较储蓄方案并申请贷款。
借记(Debit)
个人或机构所欠金额的簿记术语,意即从账户扣除的金额。
借记卡(Debit Card)
一种具备ATM提款和POS签账功能的卡,可用来通过电子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这种卡可以取代现金或支票。交易金额直接从持卡人的储蓄账户或活期账户扣除。在使用借记卡时,用户需要签名或者在特殊的设备上输入密码,具体视卡的类型而定。
存款单(Deposit Slip)
一种分条细列各个项目的凭证,能够表明存入特定账户的纸币、硬币和支票的确切金额。
储户(Depositor)
意即在账户内存款的个人或机构。
直接存款(Direct Deposit)
即通过电子方式自动将收入(或政府支付金额)存入账户,能够大大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
电子现金(Electronic Cash)
众多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现有支付系统--现金、支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硬币--的替代物。
金融费用(Finance Charge)
该词汇涵盖信贷的所有成本,包括利息以及发卡金融机构作为授信条件而收取的所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服务费、滞纳费、交易费以及其他杂费。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可以向其存款、借贷或者兑换的机构。
固定利率(Fixed Rates)
意即不发生变化的利率。APR(年利率)通常是固定利率。
免息期(Grace Period)
即对最近的消费支出开始计算利息之前的时间。
身份盗窃(Identify Theft)
一种欺诈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财务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用于信用卡购物和信用卡交易目的或者从其活期账户或储蓄账户提取资金。
利息(Interest)
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例如,个人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信用卡使用利息,而金融机构则需要向个人支付储蓄利息。利息以年利率(APR)表示。
利息计算方法(Interest Computation Method)
即对信用卡余额计算利息的方法。利息可按天或按月计算,并且包括未偿余额的利息。
利率(Interest Rate)
即单位时间内总借贷金额的百分比,由金融机构向使用其资金的用户收取。信用卡利息可以按年、按月或按天计算。
先期利率(Introductory Rate)
某些信用卡将先期利率作为一种促销优惠。一段时间以后,利率通常恢复到标准利率。
联合账户(Joint Account)
即以多个人的名字开设的储蓄账户或活期账户,比如父母/子女账户或者妻子/丈夫账户。
债务(Liabilities)
在金融术语中,债务是指欠付个人、企业或机构的资金。
信贷额(Line of Credit)
意即授予个人、企业或机构的信贷金额。
磁条(Magnetic Stripe)
信用卡、借记卡或者ATM提款卡上的黑色条带。该条带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保存着基本的账户信息,比如持卡人的姓名和账号等等。
最低还款额(Minimum Payment)
即每个月必须偿还的最低金额,通常为所欠金额的2%到3%,具体以日平均余额为基础。
金钱(Money)
即通常被视作交换媒介的物品。
抵押(Mortgage)
个人因购房而借的长期贷款,该房产从法律上讲已经从债务人让渡至债权人名下,直至债务偿还完毕。
存折(Passbook)
即金融机构提供给储户用以登记储蓄账户的存款、提款和利息等信息的小册子。
付款计划(Payment Schedule)
信用卡通常具有部分清偿(具备最低还款额)或者全额清偿两种选择,在后一情况中,用户可保留全部余额。
周期性利率(Periodic Rate)
即可以在每个日历季节增加或减少的浮动利率,能够影响信用卡的信贷费用和最低还款额。
POS机交易(Point-of-Sale Transaction)
在零售商店和餐厅刷读借记卡或信用卡为商品和服务付款的过程。
预付卡(Prepaid Card)
意即存有资金的卡。这种卡可以在重新存入资金之前用于购物或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提取现金,直至用完存入金额。
本金(Principal)
即贷款、存款或投资在计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额。
更新贷款(Refinance)
即修改贷款协议,使支付条款更加适应债务人目前的收入和偿付能力。重新贷款服务通常提供相对较低的利率和月度清偿金额。
奖励(Rewards)
某些信用卡可以向用户提供机票、免费汽油或者其他奖励。此类奖励同时也被称作忠诚客户计划。
储蓄账户(Savings Account)
一种账户,银行必须向该账户支付使用储蓄存款的利息。储户通常可以不加限制地存款和提款。
服务费(Service Charge)
金融机构因办理活期账户业务而向用户收取的月费。
终止支付(Stop Payment)
即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停止支付特定支票的请求。如果发出请求的速度较快,银行便不会从付款人的账户扣除支票金额。此类服务通常需要收取费用。
可变利率(Variable Rate)
即周期性变化的利率。
提款(Withdrawal)
即从账户提取的金额。
第一章 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简述
(一)金融的涵义
1.什么是金融?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前者是指投融资双方不与金融机构直接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是指投融资双方通过金融机构并构成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
2.什么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经济决定金融,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着不同的金融组织体系。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金融机构的沿革
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等较为简单的业务,后经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使这些信用中介机构演化为银行业。“银行”一词的原意,出自意大利文,意为“坐长凳子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金融交易活动。
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唐代,到了明末清初,以“票号”、“钱庄”为代表的早期金融业已十分发达。但由于我国近代的国力衰竭及内忧外患,导致经济发展滞后,银行业发展迟缓。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只有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主要起会计、出纳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三)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现状
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地位和功能划分的标准;按业务性质划分的标准;按经营规模划分的标准;按金融机构负债的性质划分标准等可以把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里,主要是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三大类: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与经营性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详见本讲二)。
2. 监管机构的职能与分工。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2)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致可归纳为: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各类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核准企业股票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市场的交易和清算;监督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
2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3)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
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罚。
3. 经营性金融机构的分类,主要有:
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的盈利性机构。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客观要求。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各类金融机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提供服务。
4.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1)历史沿革。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2)性质和作用。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3)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一)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款等经营性业务。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二)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它又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干涉。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三)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和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其后,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1990年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是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
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四项:(1)负责国际收支的统计与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2)负责外汇市场的管理,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3)负责外汇外债管理,制定经常项目下的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其兑付。(4)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4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若干职能司和直属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其他省会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地(市)和县(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合署办公。
三、各类经营性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 性质和特征。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严格审查贷款程序,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基本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即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考虑政策性银行经营资金来源的有偿性,其经营应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 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作用。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贯彻“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定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在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时,该行还承办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5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贷款额要与收购库存值相一致,销售收入中所含贷款本息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二)商业银行
1. 性质和特征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和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经营实力。
(4)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2. 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于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
恢复后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币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恢复了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数家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服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还在进一步发展中。
3. 组织机构及主要业务
(1)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的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三是商业银行总行要按规定拨付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此外,还要求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遵守一定的审批、登记程序等。
6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近几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区划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完善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层。
1996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998年,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信制度。授权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确定其信贷权限,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的经营和资信状况,确定对客户的信贷额度,包括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呈现多样化,如银行卡业务的推广,汽车、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开办等。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金融的不断接轨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还将不断得到延伸和发展。
(三)信用合作组织
1. 合作制的概念。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互助形式,合作制自产生以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合作制理论在长期的实践中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2. 信用合作的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了合作制七项原则,即:(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各级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参与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3)社员入股,盈利主要用于充实积累的原则;(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5)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和培训,要向公众宣传有关合作的性质和益处;(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与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7)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3. 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入股的目的是寻求利润分红;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力。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作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国人舒尔茨于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业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世界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成合作银行体系。
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4.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和作用。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入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1. 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工具的交易实现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是不同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各种金融交易及资金流通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含有形具体的场所,还包含很多分散无形的市场,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供求、借贷、信用关系的总和构成了金融市场的全部内涵。
金融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把社会上的一切金融业务,包括银行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贵金属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和各类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都列入金融市场的范围,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把银行存贷款业务和信托业务排除在外,本讲义所指的金融市场是狭义的金融市场概念,而且由于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将外汇业务也排除在外。
2.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1)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中央银行等;(2)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即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商业票据、保险合同、期货和期权合约等;(3)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是指把参与者与金融工具联系起来组成买方和卖方来进行交易的方式。
3. 金融市场的分类。金融市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又称为货币市场。所谓货币市场是指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又被称为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
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和交割的期限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现货市场是指现货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一般来说,现货交易是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及其场所的总和。期货交易一般是指协议达成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才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交易一般是在交易所内进行;期权市场是各类期权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它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延伸。
金融市场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新创造出来的金融工具初次问世的市场,是筹资者实现融资目的的重要场所;二级市场也叫次级市场或流通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已发行金融工具提供流动性。一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环节,它决定着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种类和规模,二级市场是金融市场得以连续进行的保证。
(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起着聚集、分配资金的作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部门调控金融和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但二者的分工有着明显的不同。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资本市场是进行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而出现,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由于资金融通期限的不同,这两个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同,由于资本市场上资金融通期限比较长,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
(三)金融市场的作用
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因为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筹集长期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市场风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聚集和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是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筹资与融资的场所,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筹资和融资方式,达到降低资金筹集成本或得到预期收益的目的。这样就能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使它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明显。
2 金融基础知识金融(第二章)
2.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转。完善健全和发达的金融市场能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资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各个经济部门中去。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就表现为一种高层次的资金运动,它通过投资者的选择机制而形成的金融资产价格机制和利率机制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和流速,使资金在各个部门进行重新组合,优化配置。
3. 分散和转移风险,增强投资安全性。金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除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外,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多用来转移和回避市场风险的机会。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工具组成不同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投资交易的安全性。
4. 反映经济动向,传播经济信息。金融市场历来被公认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程度的活跃与否,价格与利率的变化,都反映了各方面的经济情况,比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动向、一个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资金的余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绩效等。
5. 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各国政府宏观经济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点。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借助于金融市场来实施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国家的总体经济活动,以实现充分就业、低通货膨胀和经济持续增长等社会目标,引导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任务一般都是由各国中央银行来完成的。
二、同业拆借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
1. 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同业拆借市场也叫“同业拆放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过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进行短期资金头寸调节、融通的场所,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期限短: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头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2)参与者广泛。现代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众多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许多小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3)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多余资金;(4)信用拆借。同业拆借活动都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因此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
3. 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可按照有无媒介形式将其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专门的中介机构作为媒体进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场所。这些媒体主要包括拆借经纪公司和短期融资公司等。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通过电话、电传、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直接进行拆借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同业拆借网络。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4. 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放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会引导和牵动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视为观察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风向标。中央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作为把握宏观金融动向,调整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指示器。
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和变化,要受制于银根松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资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的利率,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
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三种,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 ,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他欧洲货币时的利率,由报价银行在每个营业日上午11时对外报出,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报价,资金拆借的期限为1、3、6个月和1年等几个档次。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围是两地的亚洲货币市场,其报价方法和拆借期限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并无差别。不过,其在国际货币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之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大大逊色。
3 金融基础知识金融(第二章)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1. 调剂各银行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了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就可以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也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存款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存款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以达到利润最大化效果。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水平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2. 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最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1.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专业银行之间资金的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1992—93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次对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秩序开始好转。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武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2.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拆借的主体必须是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同业拆借,而是内部资金调拨,其资金运用要纳入贷款规模进行考核;(2)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各金融机构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法定准备金后的余额,严禁占用联行汇差资金和中央银行借款进行拆放。所有金融机构均可通过拆借市场拆借清算头寸资金,但拆借期限不能超过7天。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头寸、联行汇差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3)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在拆借活动中,拆借双方都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资金融通的数量,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拆出方在拆出资金时,应根据闲置的短期资金规模,确定相应的拆出额度。否则,超越实际供给能力过量拆出,就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营。拆入方若拆入资金,也必须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合理安排拆入资金的规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4)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借利率应由拆借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协商。一般来说,拆借双方确定拆借利率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照顾到拆借双方的利益,利率水准既能使拆出方有利可图,又能使拆入方可以承受;二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5)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交易市场化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市场化形式,客观上要求资金商品化,要求资金能够在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作用下自由、顺畅地流动。否则,限制资金的跨地区、跨系统融通,不仅与市场内在的本质特征相悖,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意义,限制了同业拆借市场作用的发挥;(6)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无论是拆出方还是拆入方,都要严守信用,履行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使拆借资金顺利灵活地周转,才能确保拆借市场的稳健运行。
3.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经验总结。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2)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3)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4)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自营业务;(5)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