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信托(express trust) 任意信托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白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
这类信托中的意思表示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最重要的依据。但是,也必须是受托人同意受托,受益人乐于受益。这类信托是信托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此种信托又可分为两种:凡信托形成时意思表示已经完备的。称“完整的任意信托”(Executed express trust);凡信托形成后尚需信托设定者用某种行为加以补充的,称“将来有效的任意信托” (Executory express trust)。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