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乌市中院)传票,乌市中院已受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下称:北门支行)诉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牛投资)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下称:金牛生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状中北门支行诉讼请求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因为金牛投资和金牛生物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此案将于2009年5月开庭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北门支行于2006年1月19日与金牛投资签订为期一年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公司、冯晖、冯立社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北门支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金牛生物为该笔借款出具了担保函。后因金牛投资逾期未还借款,北门支行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牛投资偿还原告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8898873元,共计5889887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被告公司、金牛生物、冯立社、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上述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北门支行于2006年6月29日与金牛生物签订为期一年的1290万元借款合同。公司、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金牛投资、冯晖、冯立社、王安江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北门支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后因该笔借款期满后,金牛生物仅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7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如期归还。北门支行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牛生物偿还原告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利息1240461元,共计8640461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被告进出口公司、公司、金牛投资、冯立社、王安江、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对上述两笔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进一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公司将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