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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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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2-16

  执行日期:2006-2-16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工作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自查

  (一)纳税自查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就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和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纳税自查的内容

  1.扣缴义务人自查的内容

  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否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自查的内容

  纳税义务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或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自查的要求

  1.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少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当补扣、补收税款,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补缴。同时,将有关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义务人2005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自查汇总表》报送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稽查局。

  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少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在纳税自查时间内,将《扣缴义务人2005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自查汇总表》报送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稽查局。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少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补缴税款。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投资者,在2005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要求

  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办理2005年度纳税申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调整并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预缴税额情况,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三、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按本通告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自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未按本通告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我局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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