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织机械厂是2000年3月5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月6日,该企业委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0年营业收入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万元,营业成本58万元,管理费用8万元,销售费用3.5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利润总额5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工资11万元,其中投资者本人工资6000元,期末应付工资账户无余额。该企业共有9名职工(不含投资者本人),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60元/人/月,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
2.审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500元、10000元、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700元、5400元、50元。
3.审查“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的3‰。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1.税法规定,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允许扣除投资者费用为:800元/月×10个月=8000元;计税工资限额=860元/人/月×10个月×9人=77400元,超标准列支工资=110000-6000-77400=266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00+6000-8000=24600元。
2.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不含投资者本人的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7400×2%=1548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500=1700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7400×14%=10836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0-10000=5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7400×1.5%=1161元,小于实际发生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0-1161=489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0+5400+489=7589元。
3.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5‰=42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200=2600元。
4.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2‰=168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00+4000-1680=23320元。
综上,2000年3月~12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4600+7589+2600+23320=63109元。
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无论是否超过5万元,均需要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月度中间开业或停业均按一个月计算)。但对纳税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不采用换算的办法。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3109÷10×12=75730.8元;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75730.8×35%-6750=19755.78元;
实际应纳税额=19755.78÷12×10=16463.15元。
提示:
一、财税字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不能用实际所得额乘以全年所得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例如,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所得额为4500元,换算成全年所得额为54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4500×35%-6750=-5175(元)。其结果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