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逾期未交付房屋以及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房人不得不为自己的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