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林嫂将501室房屋出租后,因房客张先生使用不当而导致漏水,使楼下401室装潢受损。事后林嫂被401室诉至法庭输了官司赔了钱。林嫂越想越气,最终将房客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支付的钱款。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房客张先生赔偿林嫂825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6月24日,林嫂将位于航北路上的一套501室的住房出租给张先生,租赁期限为一年。2009年1月4日,由于张先生在使用室内卫生间抽水马桶时,放水按钮没有及时复位及马桶被杂物堵塞的原因,导致马桶溢水,殃及楼下401室,致使401室陈先生家中因进水而造成多处装潢发生损坏。陈先生在要求张先生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林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今年2月,闵行区法院判决林嫂赔偿陈先生房屋装修修复费1000元及诉讼费25元。输了官司赔了钱的林嫂越想越气愤:“造成401室房屋渗水,不是我的原因,而是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于是一怒之下,也把张先生告上法庭。
林嫂还认为,由于张先生多次使用卫生间不当,造成与邻居的关系不睦,故物业公司与邻居强烈要求终止与张先生的租赁协议,现正式提出三点诉请:一是判决支付房屋装修费1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二是要求将地板门套发黑腐烂进行修复到原样或赔偿,三是501室不再租赁给张先生使用。
张先生认为,501室本身设备有问题,如马桶和洗衣机水龙头等。故漏水事情的发生,责任人不是房客而是东家。另外,房间地板门套发黑腐烂是因为房洗水间排水不畅造成的。对于解除合同,张先生也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由于房客张先生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卫生间抽水马桶溢水渗漏至楼下房屋内,造成他人房屋多处装潢因漏水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并造成损失。其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直接使用人,在入住承租房屋半年之久的时间,出现上述问题,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林嫂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室内设施疏于检查和维修,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根据林嫂在先行赔付财产受害人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后,有权要求张先生对上述经济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嫂的上述诉请,可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分配后予以支持,其他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