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无法提供房产证,屠洪钢被判双倍返还房屋交易定金30万元。因认为无法提供房产证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原因在于开发商将房产证遗失,日前,屠洪钢将开发商北京市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定金损失30万元。
据悉,屠洪钢于2000年10月与北京市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清境明湖花园某公寓。2001年6月,屠洪钢入住该公寓。其间,屠洪钢按月向按揭银行还本付息。
据屠洪钢称,入住后,其就向开发商指定的办证律师了解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该律师称,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办好后须押在按揭银行。2003年中,该律师交给屠洪钢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告知其原件都将押在银行,何时将本息还清,何时即可取回原件。
2007年,屠洪钢与家人计划移民,需出售国内房产,并最终与毕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交付、房产证过户、房款支付、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并依约收取了30万元定金。随后,屠洪钢向按揭银行还清了所有按揭款项。然而,当屠洪钢向按揭银行索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时,银行告知其从未收押过上述证件。屠洪钢又与开发商指定的办证律师联系,经查,屠洪钢了解到北京市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9日接收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为此,屠洪钢多次向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索要原件,其工作人员一直推诿,称人多物杂,让屠洪钢耐心等待。而此时,屠洪钢与毕先生约定的提供证件原件时间已到。最终,开发商告知屠洪钢,证件原件已经丢失,只能另行补办,需耗时8个月左右。
2008年2月29日,购房人毕先生通知屠洪钢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向屠洪钢追索双倍定金60万元。屠洪钢退还了毕先生定金30万元。2008年3月12日,毕先生为追索双倍定金将屠洪钢诉至法院,朝阳法院最终判决屠洪钢在已经返还30万定金的基础上,再行给付毕先生30万元。
7月28日,屠洪钢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毕先生30万元。为此,屠洪钢认为,造成无法向毕先生按时提供证件原件的原因,完全系开发商丢失证件原件所致。该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均系其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明资料,而开发商极端不负责任的对待乃至最终丢失上述证件,是对其财产的侵权,也是造成其赔偿毕先生30万元定金的根本原因。为此,屠洪钢曾找过开发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