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实习司机快速路撞车获赔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快速路算不算高速路?记者昨天获悉,颇有争议的实习司机在京通快速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已由西城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司机王某修车费78000元,但保险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
2002年7月29日,实习司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之“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八)款第七项规定,驾驶员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驾车,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2002年12月11日,王某驾车行驶在京通快速路上与隔离墩相撞,造成车前部严重受损,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之 “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八)款第七项,拒绝赔偿。因王某与保险公司对京通快速路是高速路还是快速路分歧很大,于是将其告到西城法院。
法院认为,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关于“高速公路”的定义,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快速路和高速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京通快速路虽是按照高速公路实施管理,司机王某在实习期内驾车在该路段上行驶是有构成违章的可能,但这并不能说明京通快速路为高速路。在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王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