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遇阻,发包人赔偿损失 2007年初,某施工队与某一级公路项目部签订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将该一级公路第一标段范围内的所有桥涵构造物交给施工队组织设备和人员施工,工期为十个月。合同生效后,施工队多方组织了大批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和专业民工进场作业,购置了部分辅助材料及设备,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项目部没有完成主体工程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且未告知施工队不能依约进场施工,导致施工队进场后多次遭到当地村民阻扰,并相继发生砸毁施工队设备事件,致使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为此,施工队多次向项目部反映情况,要求项目部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对施工队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设备闲置等损失作出赔偿,一直没有得到项目部的明确答复,拆迁工作也一直没有完成,施工队一直无法正常施工作业,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 2007年7月16日,施工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起诉项目部,要求项目部赔偿其全部损失50万元,并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队起诉后,其聘请的代理律师沈英华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项目部补偿施工队46.8万元(含退回保证金17万元),施工队在项目部支付上述款项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施工队已经撤诉,法院签发了(2007)浮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某施工队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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