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厂)酿造生产及销售系列粮食白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一全资销售公司,负责酒厂所生产白酒的销售业务。即酒厂所产白酒以低价(酒厂仅保持微利或亏损)全部售于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加价后以正常价格出售。
此外,酒厂与一商贸公司约定,其所生产的白酒由该商贸公司承销,白酒的广告费用、进店费、促销费,甚至于业务招待费用等销售费用全部由商贸公司支付,整个产品的促销由商贸公司运作。酒厂与商贸公司算账后在供应价格上予以补偿。
2005年,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酒厂进行了检查,对销售公司累计返还酒厂的3234024.47元税后利润,扣除形成返还利润前费用696835.87元和与销售白洒无关联利润275793.59元后的余额认定为酒厂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规定,补征消费税565348.75元。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分析
1、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政策,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粮食白酒除每斤征收0.5元的定额税之外,以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25%的消费税。即在生产环节的价格低,则计税依据小。所以酒厂以低价将白酒售与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加价出售。而在销售环节是不交消费税的。
2、增值税:通过价格,将增值额体现在销售环节,将酒厂实现的增值税转移到了销售公司所在地。
3、企业所得税;由于销售公司在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可以享受新办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将酒厂的利润转移为免税收入。
酒厂将白酒的促销交由无关联关系的商贸公司进行运作,并由其承担全部销售费用,进一步降低了白酒的价格,对消费税和所得税均产生影响。
三、案情分析
从该案来看,该酒业公司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能够灵活利用,通过利润转移的方法避免了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2002年开展的全国白酒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消费税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出台了109号文件,有效遏制了白酒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规避消费税的行为。但是,税法对于本案中酒厂通过无关联关系的商贸公司运作销售活动,从而达到转移费用,降低产品价格的问题并未涉及;对增值税在不同地区、不同财政级次间的转移也并未进行规范;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不分行业、不分鼓励对象而予以税收优惠,这些都给避税提供了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