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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活动冠名权应缴什么税
申先生问:
我们是新成立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最近,我们准备开展一次展览活动,并征得了一家企业的冠名权,收取了一定的赞助费。请问,这种活动冠名权赞助应缴什么税?
答: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6号)中“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及如何征税”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体育赞助税收优惠政策特案处理的复函》(国税办函〔2002〕242号)中指出:对体育部门为赞助方提供体育比赛冠名权等而取得的赞助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由于取得冠名权收入的单位大多都拥有一定的媒体或载体为企业提供宣传途径,因此上述行为取得收入的单位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