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中财物的所有人可能将自己的同一件财产为多笔交易设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上就会产生多个抵押权利。同一财物的多重抵押有时是善意合法的,有时是恶意非法的。例如沈先生为向银行借款10万元,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音响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后又为顾小姐9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再次把音箱抵押给了顾小姐的债权人陈先生。这种情形下沈先生的音响就出现了多重抵押,且沈先生并不违法。如果沈先生在把音响抵押给银行后,又用该音响为顾小姐18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话,沈先生的后一抵押行为就是恶意非法的。因为其音响价值仅有20万元,已经为10万元的贷款作了抵押,再为顾小姐18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话,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达到了28万元,超过了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债务或者顾小姐的债权人陈先生的债务就得不到保障。虽然说沈先生的后一抵押行为是恶意的,但是必须指出后一抵押行为同样是有效的。
如果前例中沈先生到期不能归还银行10万元,同时顾小姐也无力偿还陈先生18万元债务,那么银行与陈先生谁先有权从音响的折价款中获得清偿呢?(即使是前例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沈先生只为顾小姐9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音响贬值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谁有权优先获得清偿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音响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物,所以上述的两个抵押都有效。谁有权优先清偿取决于两个抵押中哪一个办理了抵押登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自愿到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如果银行贷款中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银行有权优先受偿。如果两个抵押都办理过登记,则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两个抵押都没有办理过登记,则银行与陈先生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10:9或者10:18)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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