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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呼和浩特十大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核心提示:围绕“消费与责任”的主题,2008年3.15维权又一次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您是否身陷消费陷阱并深受其害?您是否被虚假广告蒙蔽过双眼?您是否用去半生积蓄购买房屋,却被霸王条款搞得身心疲惫……昨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07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本报在3.15到来之际,特意提醒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装修公司延期交工违约

  2007年3月9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2006年9月11日,吕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工程总价款为54660元,工期65天。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交工,家装公司承担违约金100元。合同到期时,装修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工,且延误3个月仍未完工。吕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装修公司不同意。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住宅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新处理的,经营者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责令装修公司尽快完工并赔偿违约金1.5万元。

  饭店不慎失火婚宴无法进行

  2007年3月9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2007年2月27日,司先生正在一家饭店举办婚宴时饭店突然失火,导致婚宴不得不暂停,顾客为了安全无奈离开了饭店。事后,司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新城区东街工商所经过调查了解,婚宴当天由于厨房繁忙、食油不慎洒落到炉火上发生火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多次调解协商,饭店免收婚宴用餐费1.8万元,并赔偿司先生精神损害费7000元。

  暖气片漏水房屋家具受损

  2007年3月14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田女士于2005年6月8日在一家建材市场购买价值3420元的暖气片。2006年11月,暖气片漏水将房屋浸泡,导致墙体脱落、家具变形,田女士要求赔偿未果。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经调查了解,暖气片焊口处开裂导致漏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责令经营者退赔田女士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

  销售木材数量不实

  2007年4月17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金先生分别于4月上旬和中旬两次在一家木材经销部购买木材,总价值13566元,运回后经丈量发现缺少近3方的木材,差价为1500元,金先生要求补足数量未果。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生产要素工商所经调查了解,经营者在丈量木材时故意将尺寸膨胀,导致数量不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责令经营者向金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赔损失3000元,赔偿其他费用1000元。

  发霉种子卖给农民

  2007年5月,土左旗察素齐镇秃力亥村83户村民购买了866.5亩的“冬菱白”种子,种植后出现大面积无苗现象,要求赔偿未果。土左旗工商局经调查,“冬菱白”种子属于草本植物,由于部分种子发霉是直接导致无苗的主要原因。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责令种子公司无偿提供农民9000斤“冬菱白”种子进行补种,并按每亩30元的补种费赔偿,共计赔偿25995元。

  包子里吃出一只苍蝇

  2007年7月16日,新城区东街工商所接到申诉:王先生在一家餐馆吃早点时发现包子内有一只苍蝇,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不予理睬,双方发生纠纷。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包子内有苍蝇属卫生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责令经营者赔偿王先生各种费用600元。

  洗浴时不慎滑倒摔伤

  2007年7月9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刘女士于6月26日在一家洗浴城洗浴时不慎滑倒将腿部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小腿骨折,需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出院后刘女士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双方都有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责令经营者赔偿刘女士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9184元。

  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药物过敏

  2007年12月22日,土左旗工商局接到申诉:王女士于2007年8月30日在一家美容院接受文眉服务,几天后眉毛出现脱落、起红点等症状,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文眉药水过敏反应,要求赔偿未果。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由于经营者使用文眉药水剂量过大而导致过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责令经营者退还王女士服务款300元,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

  销售质量不合格眼镜架

  近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消保科查获一起经销不合格眼镜架的违法案件,一家钟表眼镜店销售两种纯钛眼镜架:基迪纯钛眼镜架,销售价格为1980元/副,摩登琼华园镜架,销售价格为800元/副,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查获时,产品并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眼镜架,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掺杂使假销售石油非法获利

  2007年6月,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7年5月7日从某公司购进了93#汽油、0#柴油各3吨,其中93#汽油进价5880/吨,销售价6000元/吨,0#柴油进价5146元/吨,销售价5300元/吨,经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而当事人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经将产品全部售出,非法获利8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822元,并作出了相应处罚。文/本报记者  张国文  通讯员  李桂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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