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前叉断裂伤人,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偿
2004年1月26日对消费者徐某来说是不幸的一天,大年初五,骑着购买不到一年的自行车出门,不料骑到半路时自行车前叉突然断裂,一头载倒在地,当场两颗门牙撞地断裂,嘴唇局部擦伤,左手拇指和右手小指肌肉扭伤,当天就去了医院进行了治疗。事后第二天,消费者带着购车发票和断裂的自行车找经销商单位要求赔偿,结果双方发生争议,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消费者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给予解决帮助。 伊宁市消费者协会塔西来甫开分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经销商、消费者出事地点进行调查,进行拍照取证。在取得有关证据后,该分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很难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又多次找经销商和厂家取得联系,商讨有关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但消费者要求赔偿误工费、车费、医疗费用等共计8380元,而经销商只答应一次性赔付2000元,对此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 该分会为了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先后进行了四次调解,并向双方明示如果通过法院,要多支付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同时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并造成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经过多次的说服教育,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500元,双方都表示接受,当场兑现。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就应得到赔偿。《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消费者购买自行车是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在平坦的路上行使前叉突然自然断开,显而易见该事故是由于自行车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此规定的意义在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交给了消费者,确保消费者获得赔偿。本案中该销售商没有尽到其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的义务,而该商品的生产商生产了不合格商品,二者对消费者徐某的人身受到伤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伊宁市消费者协会塔西来甫开分会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多方协调,成功调解,最终由销售商承担了赔偿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