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其中对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界定成为解决许多保险纠纷的关键。现实保险理赔中对于这两者的争议,典型的情况包括:第一种是保险车辆在途中因加油、维修、人员吃宿等原因暂时停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临时下车的乘车人员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或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在车下排除故障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第二种是在行驶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造成伤亡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下面以两个典型案例予以分析说明。
案例1:车上人员下车排除故障被碾压伤亡案
2006年11月3日,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同年11月8日,李某驾车和几名雇工在送货回来的途中,车辆钢板断裂,于是几人下车换钢板,雇工王某一人在车下,其余几人在车前用千斤顶把车辆顶起来,不料千斤顶突然脱落,将在车下的王某压伤,经确诊为胸口椎爆裂骨折,导致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2: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被压伤案
2007年7月26日,个体运输户匡某驾自有货车运输煤炭,途中因天雨路滑,车速过快,导致货车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车内另一乘客闵某先被甩出车外,后又恰好被倾覆的车辆压住上身,受了重伤。此前,匡某于2007年5月3日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匡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闵某为“车上人员”而“第三者”为由拒赔。
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阐释: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第四条规定,“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包括:(1)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2)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3)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显而易见,案例1中意外事故发生时,王某既不在车上,又非驾驶员,也不是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当然不属于“车上人员”;案例2中闵某被甩出车外后受伤,属于车辆行驶中非正常下车人员,应当被视为“车上人员”。
其次,从近因的角度来分析,案例1中,王某是出于主观意愿与保险车辆发生脱离,其依附于机动车辆的身份已经改变,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的、决定性原因是受害人在车下时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即近因发生时王某并不在车内,不属于《条款》中所称的“车上人员”,而应属“第三者”;案例2中,闵某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位于车内,属于车上人员,他因车辆倾覆而被甩出车外,在车外被保险车辆压伤,尽管受伤时不在车内,但受害人从车上摔下至被压伤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他在车外受伤是倾覆事故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倾覆事故是导致人员伤亡的近因,即倾覆事故(人在车上)→ 受伤(人在车外),闵某应被视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此类情况造成的伤亡属于《条款》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