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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为银行“买单”
近日,据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存款保险制度正在加紧研究,并期望年内推出,这则信息引起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银行历来视信誉为其生命。因为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而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其吸收的存款,这种负债经营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银行的正常经营是建立在良好信誉基础之上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不断增多和竞争日趋激烈,从长远来看,少数金融机构因受经营不善或外部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出现支付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过去我国金融机构是以国家信用作后盾的,但在将来,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防止金融危机,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他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危机和银行的破产倒闭,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负有金融管理的职能,它可以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助于替代央行对金融机构的救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资金上对央行仍有较大的依赖性,一旦陷入困境,由于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将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一旦发生信用危机,面对众多金融机构和数万亿元的金融负债,央行其实是无力担此重任的。于是,在处置危困金融机构负债风险过程中极容易出现“倒逼”状况:即迫使中央银行为解决金融机构风险问题,即使在货币投放量过多,大的经济环境处于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增加货币投放,从而加剧经济动荡。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抑制中央银行在处置银行风险时可能出现的“倒逼”状况,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货币政策少受干扰,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当然,央行强力有效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危机发生,但其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并不能取代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只能作为事前危机防范手段,而目前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金融恐慌随时有可能发生,而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实务。而存款保险作为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手段,恰恰弥补了这一弱点,可以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一道重要防线。在我国,风险监管比较弱。现在迫切需要借鉴西方金融风险监管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一套规范的风险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又是西方国家一个重要保护性的风险转移及风险吸收监管措施,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加强我国金融宏观控制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结合我国的金融实践,一个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应包含这样一些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经济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定的情况下,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关键是如何达到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不致于使银行滥用存款保险制度而过度冒险经营的目的,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限度,避免增加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是集保险、银行监管和破产处置为一体的制度,央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央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对有流动性困难的银行系统以最后贷款人的姿态补充流动性;银监会负责银行系统的准入和监管。
在经济学家的眼里,银行业的监管最终是三家的事情———银监会、央行,还有现在缺存的存款保险机构。银行监管就是监管理念变化的问题,当前银监会先是“警察”后是“医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应负责“流动性”,银监会负责微观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就是“救火”机构,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现在还很难断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未来位置,但是可以肯定存款保险制度、机构的设立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就是说,只能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者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国际惯例、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在过渡期内,如何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金融风险,必须有一个“缓冲地带”,央行与银监会的合作尤为关键。
笔者还认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保险公司应考虑由政府设立,由银监会监管这些公司的业务活动。由于政府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和信用度,因此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仅有存款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不行的,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是当务之急。例如,要实行风险费率制,就必须有一套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再如,要加强对银行的日常监管,防止大额存款人把存款化整为零,从多个银行获得对存款的保护,就要有严格的存款实名制;要保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就要加强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的披露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存款保险机构要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对投保银行强有力的监管,不但是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而且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提高保费费率、停止为其新增存款提供保险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