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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典型案例】
蔡某系杭州某软件公司程序工程师,2002年12月20日根据公司的任务指派在编写某电子应用程序时,因突发“高血压脑出血”抢救无效,于2002年12月21日死亡。蔡某家属认为这是工伤,要求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案说法】
根据《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的规定,蔡某系工作时间发病,如果不存在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本案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的规定,应当视为工伤。现将《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工伤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该条例执行。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企业应当理解为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e)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本项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认定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在部分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具体待遇项目如下:
A、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a)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b)康复性治疗费用。
c)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c)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3)工亡待遇: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c)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a)住院伙食补助费。
b)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c)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d)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e)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6)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相关链接】
链接一:杭州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杭州市已有的工伤保险政策因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其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相抵触的部分必然需要重新修订。故在此不作叙述。
链接二:特殊人员的工伤保险
1、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认定及处理
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规定是工伤条例生效后规范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工作的依据。这一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1996]266号)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的规定相比,发生了变化。根据工伤条例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当作以下理解:
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条件是:A、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为职工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则不作要求;B、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是职工上班或下班时间,至于是否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则不作要求;C、交通事故发生的伤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职工无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只有符合这3个条件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论该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该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果该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在处理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是否已处理不再是此类工伤处理的前置条件,只要能够确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就可以按照工伤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当然,职工因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职工未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后,则可以取得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索权,职工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2、司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对司机工伤认定的限制条件还需要增加“无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否则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得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发生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伤条例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的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参加当地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9、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下同)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 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链接三:实践中有关工伤保险应当注意的问题
a)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
b)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劳动保护,并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c)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令或其他安全缺陷;
d)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
e)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工伤报告或工伤认定申请;
f)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了工资等其他待遇;
g)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