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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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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倒签或补签合同

  【案例】某油田企业地处边远地区的A厂为解决单身职工的住宿问题,计划投资120万元建设宿舍楼。经过议标,B建筑公司同意以118万元造价承建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即开工建设。一年后,该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时,根据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结算。为了通过结算,A厂与B建筑公司准备补签合同。在补签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由于是议标工程项目,开工前双方对工程造价已达成一致意见,A厂认为该项目价格锁定为118万元,但B建筑公司报出的结算价为187万元。其理由是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造价。另外,由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远远高于议标时的预算价格。双方争执不下,A厂拒付工程款。B建筑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没有书面合同,A厂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经B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结果是182万元,法院判决A厂向对方支付上述款项。为此,A厂多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致使工程超过预算的50%。

  【评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能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书面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后成立,生效后履行。因此,在合同履行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有这样的规定。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经济纠纷。该案中的A厂如果在确定工程建设单位之时,就能与B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工程内容和价款锁定,那么就不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工程完工后再狮子大开口的现象。如果等到合同一方都履行完义务后,再来谈判合同价款,显然就会失去作为卖方市场主体享有的主动权,处处被动。

  合同的补签、倒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因此,应杜绝或尽可能避免补签、倒签合同。特殊情况下,因生产经营急需,不得不补签、倒签合同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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