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2)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3)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4)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
3、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
4、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大龄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于次月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2)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3)《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续订、变更名册》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前24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名册;(5)工资发放凭证;(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6、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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