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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正文: 1、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2)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3)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4)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

  3、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

  4、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大龄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于次月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2)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3)《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续订、变更名册》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前24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名册;(5)工资发放凭证;(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6、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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