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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汽车轮胎爆裂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1999 年 5 月,本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去进行春游。该学校委托了某旅行社办法春游的全部事宜。双方签定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而后,该旅行社又委托了某公交公司有偿提供大客车,负责接送学生进行春游。当春游结束后,车辆在回归的途中,由于一辆大客车的右后轮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多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蕾蕾同学右内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后方小骨片撕脱骨折;另一倍艳艳同学左胫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由于这两位同学的伤势较重,因此住院进行了治疗。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通过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春游事故协调意见》。根据《协调意见》的约定,由公交公司预付两同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受伤同学到医院复诊时由旅行社负责接送;学生养伤期间由学校指派老师进行辅导。《协调意见》还约定:如达不成一致,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协调意见》签订后各方都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说在对这件意外事故的处理中,各方的态度都是诚恳的,处理也是合适的。学生家长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在同学们治疗终结以后,她们的家长在与有关各方协商最终解决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为一方以无渠道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了同学家长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最终导致协商不成的结果。为此,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的家长委托 D D 律师事务所代理两位同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时,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分别作为原告、她们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两件各自独立的诉讼。两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学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两位同学都提出了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析意见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从诉讼参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由于公交公司的汽车轮胎爆裂,直接造成了两位同学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她们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两位同学都只有 12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应当由她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注监护职责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所以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两位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由于有偿提供的车辆轮胎爆裂,是造成同学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该公司成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旅行社在履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根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也是明确的。当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赔偿后再向责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赔偿也是旅行社的一项权利,但这属于另外一项法律关系了。关于学校在本案赔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8 年对此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学校对本案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责任,但是学校作为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告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诉讼策略上的一种需要,因为当学校也被列为被告后,原告在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就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这也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关于地域管辖,也就是对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 30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希望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了在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

案件的审理和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了两位同学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清规戒律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两位同学的伤情都 构成 10 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还对两位同学的护理、营养的期限也作出了认定。虽然两位同学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时也根据有关规定,将两件案子合并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进行调解,最终艳艳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艳艳这医疗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 24330.24 元,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蕾蕾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蕾蕾同学医疗费、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 22267.10 元。因此这两件案件中一件以调解结案,另一件以判决结案。

启示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当一件案件中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选择向其中某一个法院起诉,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经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事故发生地在杭州市,但双方当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选择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案件审理中就避免了在上海与杭州之间来回奔波的麻烦。

2. 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地选择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简单地讲就是不要告错对象。在法律咨询中,我们就经常碰到由于原告告错对象而遭到败诉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起诉的情况。

3.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同时根据诉讼请求所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提供有效的凭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当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持有异议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可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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