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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可能因治疗不当死亡,医院推卸责任怎么办?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问:我妈妈是2006年12月14日因咳嗽、肺部有阴影而住进了电力医院呼吸科。住院的当天下午检查出我妈妈的血糖偏高,26.7,判定为糖尿病,并开始使用胰岛素降糖,15、16日两天血糖持续下降,17日下午降到了3.8。当天晚上她就出现了呕吐、胸闷等现象,当时医生给确定为心梗发作,吃了一粒药后稍有缓解。18日早上我妈妈面部浮肿,毫无精神,当时我就去问医生,我妈妈到底为什么会这样,医生未对我做出任何解释,也未对病情做出任何分析和治疗方案。18日一天时间他们也未曾针对我妈妈的病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而且这一天我妈妈的血糖值仍在持续下降,最低3.3,到了晚上八点多,我妈妈的病情严重恶化,他们才请来了心内科专家来会诊,但已经来不及了,经抢救,我妈妈虽心律复苏,但却从此昏迷不醒,在昏迷了14天之后,我妈妈辞世而去。

从我妈妈住院到抢救以至昏迷仅三天半的时间,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她这样严重的后果,就这个原因我书面向医院提出了几个问题,希望给我满意的答复。1、对于一个从未用过糖尿病药的人,发现有糖尿病能不能上来就用胰岛素降糖?2、对于一个72岁的老人来讲,血糖降到多少为合适,降到了3.3是不是她能承受的?3、17日晚上我妈妈已经出现了心梗,为什么18日医生未做任何处理,如果做了为什么能够引起晚上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妈妈是因咳嗽、肺部检查住进的医院,当时她身体状况很好,没想到仅三天半的时间,医院就把我妈妈推到死亡的边缘,这期间他们到底做了些什么?就我以上问题,医院并未对我做出一一的解答,他们只含糊其辞地推卸责任。我很气愤,希望您能告诉我,下一步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起诉医院吗?如果起诉,我该准备什么材料?

答: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正常人的血糖浓度空腹波动在3.9—6.1mmol/L(70—110mg/dl)之间。餐后2小时血糖略高,但应该小于7.8mmol/L(<140mg/dl)。因为正常人血糖的产生和利用是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因此可以维持血糖相对稳定,既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从你的叙述来年,18日你妈妈的血糖值仍在持续下降,最低到了3.3mmol/L,这显然已经远远低于了正常人的血糖浓度。由于没有查看更为详细的资料,我们也无法判断是不是医院在诊疗方面存在严重过错。下面我仅就医疗纠纷中常用的一些基本处理程序,谈谈你接下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如果你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就是说有医疗事故的可能,那么你就应当及时复印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但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

此外,你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病例记录(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对医疗费单据等注意保存。

你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个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

一、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二、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

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你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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