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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开发商一房两卖要双倍赔偿购房者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核心提示:昨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与以前的条例相比,这个《修订草案》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一般日用消费品扩展到了医疗、房产、旅游、公共服务等10个行业,并增加了奖品和赠品不免责制度、“三包”产品无负担退货制度、缺陷商品和服务召回制度等条款。

  消费者以前为维权深感头疼的问题,以后将有法律依据。

  同题报道:

  记者将《修订草案》新增加的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梳理出来,您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发电邮至dahe100@126.com,也可以写信至大河报社省会新闻时政综合部向本报记者反映。

  对经营者增加15条义务

  昨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省工商局局长董光峰向会议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历经13年后,许多内容与当前的消费现实不相适应。

  一是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纠纷已经从一般日用消费品领域为主扩展到商品房、汽车、住宅装修、教育、医疗、保险、旅游等大额消费品以及服务消费领域,维权难度增加。

  二是营销模式的变化,使规范传统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定已不适用,网上销售、电视销售、特许经营等新的营销模式,增加了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机会。

  三是垄断行业、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成为矛盾较为集中的社会问题。

  此次修订,除将医疗、购房、旅游等消费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外,还特别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为经营者新增加15条义务。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产品召回、中介服务和加工修理、个人信息的披露、设定最低消费、商品房和公用事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格式合同

  合同条款事先要明示

  事例:今年春天,某电信公司推出369元买手机送话费活动。李先生掏369元钱买了一部手机,被告知240元话费分摊成12个月返还。3个月后,李先生的手机丢了,又买了个新手机,还使用原号码,但电信公司却没有将剩余费用继续分摊。在分摊合同上说,要号机并用。而这样的格式合同条款,电信公司销售人员事先却没有向李先生提示。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召回制度

  缺陷商品应立即召回

  事例:金先生购买了一辆越野吉普车,不料刹车油管因质量问题经常磨损。金先生到4S店维修时,不但被收取了材料费,还被收取了工时费。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有关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关键词】:赠品质量

  不能因赠品免除责任

  事例:王先生买了一件1万多元的电器,商家送了一台1000多元的电视。使用不到3天,电视就黑屏了。王先生要求更换,但商家理直气壮地回复:这是赠品,送你的,你又没掏钱,不换!不退!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键词】:医疗服务

  消协可以调解医疗纠纷

  事例:肖女士在乡卫生院剖腹产后,多年来一直感到肚子疼痛、发低烧。后来,省里的医生发现她肚子里被遗留了一块纱布。纱布取出后,肖女士向县消协投诉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却说,患者在医院看病发生事故,这不属于消费服务,不应该由消协来解决。

  《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知情权、隐私权。

  【关键词】:房产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1+1赔偿

  现象:据统计,全省消协所受理的商品房及房屋装修投诉,2004年是3273件,2005年是2353件,2006年是2636件,2007年是4316件,2008年到9月份已达3529件,呈很明显的上升趋势。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个别开发商在售房时作虚假宣传,随意扩大、编造所售房屋及周边环境的情况,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有签字的权利,没有商榷、修改合同的权利。在房屋质量和装修质量上,问题更加突出,如面积、结构、朝向等擅自变更,使用劣质的建筑、装修材料,房屋实际质量与宣传、承诺或效果图差别很大等。

  《修订草案》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五)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六)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七)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

  有前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关键词】:公用企业

  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

  现象:虽然郑州市的天然气初装费和维修费取消了,省政府在今年开展的“三项清理”中又将广电系统的初装费取消了,但还有很多公用企业和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滥收各种费用。

  更有甚者,一些垄断行业随时终止服务、削减服务。如前一段郑州、新乡等地燃气公司随意限制壁挂炉和限气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还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维修、解决不及时。保险行业入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复杂繁琐、故弄玄虚,理赔时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据统计,对公用企业和垄断行业,全省消协受理的投诉在2005年是9899件,2006年是9290件,2007年是11178件,2008年截至9月份是6136件。这类投诉主要集中在电信服务、公用企业、垄断行业、金融保险、美容美发、洗衣服务、家庭装修和物业管理等行业。突出问题是电信服务行业提供服务和收费透明度不高,擅自开通或增加收费性功能,单方面制定各类套餐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修订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进行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九)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关键词】:摄影冲印

  多拍底片要归还消费者

  事例:赵女士在某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后,被告知如要取走多拍的底片,每张需另行付费20元。

  《修订草案》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关键词】:旅行社

  不得擅自更换景点

  事例:李先生参加旅行社的团队旅游,说的是5个景点,结果旅行社擅自更换了2个景点。李先生为此要求退还一定的费用,旅行社却一直推诿。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自费项目、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网上购物

  未按约定供货要退款

  现象: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的营销手段异军突起,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不断扩大。2007年全省消协受理此类投诉2539件。主要问题是广告虚假、质量低劣。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预收款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讯费、邮寄费等费用。

  【关键词】:汽车修理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

  现象:一些汽车维修店常把一些小故障故意夸大,把还能使用的汽车零件整个换下来,而不是对汽车配件进行修理。比如说车子的电脑进水了,如果验证其他性能没问题的话,把电脑吹干就行了,不用换件。但有些维修店却会让车主花数千元换一个新的行车电脑。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60日。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计算。

  【关键词】:餐饮业

  消费者可自带酒水

  事例:乔先生的同学聚会,自带了两箱酒到饭店。由于没有消费饭店的酒水,饭店老板就加收开瓶费。发生争执后,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消协调解也很困难。

  《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卫生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实习生张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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