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行政处置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防止和消除可能发生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权依法对特定的人、物或事件采取行政处置措施。采取行政处置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指挥、禁止、许可、认可、监督、紧急处置六种。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对有违法行为的人或有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行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可以传唤;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企图自杀的人、斗殴的人,可以采取约束措施;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可以扣留;对非法活动,可以取缔等等。
(三)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中使用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四)治安行政管理
1、治安部门,主要负责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殊行业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管理。
2、户政部门,主要是做户口管理工作、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工作、搞好人口统计资料的总和研究。
3、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设施,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队员,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4、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手续,以及中国公民因公因私来往港澳地区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