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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在刑事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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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方面的职权是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一)立案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所示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立案的具体标准,由公安部规定,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分子。经侦查否定了立案根据的应销案,或终止侦查。侦查权包括: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预审权,移请依法起诉或免予起诉权,以及为了查获犯罪分子而采取紧急措施、特殊措施的权力。
    (二)侦察权
    侦察权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的特殊权力。使用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进行隐藏活动刑事犯罪分子,发现犯罪预谋,控制犯罪活动。侦察权就是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线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等。采用秘密侦察手段获得的情况材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三)使用武器、警械和正当防卫权
    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为了制止犯罪分子以暴力行凶、袭击、抢夺武器、逃跑、抗拒等危险行为,或者遇有暴乱、恐怖活动等紧急情况时,为维护社会治安,防止自身和人民群众遭到危险或危害时,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实行正当防卫。关于武器和警械的使用,必须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和《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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