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我们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律师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律师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律师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的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律师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要求的工作。 4、全所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单位涉及的重大、复杂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会集分所及总部相关专业律师,组成“专门法律顾问工作小组”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协作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服务外,责任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了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 6、定期拜访制度: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熟悉顾问单位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7、保密制度:顾问单位提供给办案律师的一切信息、证据、资料将得以妥善保管,并保守其秘密。 8、总结归档制度:顾问律师将于顾问期限届满后15日内提供给顾问单位一份总结报告,详细说明本顾问年度律师工作情况,办案绩效以及对顾问单位的有关建议。 如我们受聘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将按以法律服务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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