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一项新的历史任务。******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据此理解,和谐社会是指在一定社会机制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利益相系、各得其所、和衷共济、协调发展的一种社会形态。但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其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在协调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为所有公民依法享受自由权利提供依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系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的权利,并在原则和规范中始终贯彻了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以宪法为母法的其他各项法律都秉承人性尊严的理念,在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行为模式的同时,也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文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当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标。在这一关系中,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为有效的法律形式应当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之外,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它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关系,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提倡社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利用社会保障法,从总体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利用税法,主要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并缩小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等。
其次,法律在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核心的内容,应当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现代社会复杂的社会分工、丰富的人际关系,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或者风俗习惯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要求用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来调整人的行为。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地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当中去,这种活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等,而所有这些社会关系又无不以各种方式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其中的调整规范包含在法律体系的不同的法律部门当中,如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着非同寻常的作用。信用是社会的粘合剂,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相互之间的信任可以在不同的、特别是彼此陌生的主体之间建立一种行为的可预期性,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稳定性,从而建立起稳定而又健康的社会秩序,增加人们行为的安全感,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不论是民法还是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都以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这是构建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再次,法律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法律上的体现,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体系与价值理念当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其中,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类,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总之,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治社会。因而,法律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完善、健全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相适应、相融合的法律制度。对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划分,以建立安定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效率,以建立真正民主、法治的社会,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普及,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以建立诚信友爱的社会;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