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 :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检查内容 :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检查程序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双方权利义务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1996 年 10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58 号令公布)第十六条